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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案工地吊臂砸捷運釀死傷 檢方:負責人等 4 人涉過失致死罪諭令交保 [列印本頁]

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3-6-22 00:52:19     標題: 建案工地吊臂砸捷運釀死傷 檢方:負責人等 4 人涉過失致死罪諭令交保

建案工地吊臂砸捷運釀死傷 檢方:負責人等 4 人涉過失致死罪諭令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日前表示,有關臺中捷運發生因鄰近建築工地塔吊鐵臂掉落捷運車廂,導致乘客一人死亡、十人受傷案件,工地負責人、吊車業者、現場操作吊車人員及指揮吊車人員,均涉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3條第2項、第184條第3項公共危險罪嫌,分別諭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交保。

臺中地檢署指出,臺中捷運日前發生嚴重的工安意外,有建案在拆除建築工地內的固定式起重機時,卻因操作不慎,造成吊臂從高空掉落,不但砸破捷運的隔音牆,最後更刺穿行進中的列車車廂,最終釀成乘客一死十傷。

因過失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依刑法第183條第2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往來危險者,依同法第184條第3項規定,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中地檢署在傳訊工地負責人、吊車業者、現場操作吊車人員及指揮吊車人員到案釐清事件發生過程後,認為四人均涉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3條第2項、第184條第3項公共危險罪嫌,分別諭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交保。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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