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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 財政部: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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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3-7-22 00:43:49
標題: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 財政部: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罰
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 財政部: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於(6/7)日表示,若有將自己所屬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三次為限。
財政部說明,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容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的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的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若有上述將自己所屬的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但依同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一年內以三次為限。
財政部呼籲,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時,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的發票,致自己所屬的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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