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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遭搜索未合一目瞭然法則 被告一審獲判無罪 [列印本頁]

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3-9-9 00:54:36     標題: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遭搜索未合一目瞭然法則 被告一審獲判無罪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遭搜索未合一目瞭然法則 被告一審獲判無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日前做出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指出欲得知被查扣手機中,手機所有人與他人之對話內容,需要進一步點選查找應用程式,無法一望即得對話內容,因與「一目瞭然」法則不合,故仍須向法院聲請搜索,否則即違反另案扣押之規定。

本案證人因他案經調查處持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對其所持用手機進行查扣,並透過數位採證鑑識還原其內通訊紀錄,進而查悉行為人將偵查中之案件應秘密之偵查內容、他人之個人資料及犯罪事證等資訊,洩漏予證人知悉,檢察官因而認定行為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臺南地院表示,證人手機之查扣確實是合法搜索下所為,然除非進一步點選應用程式,否則無法看到行為人與證人的對話,且數位採證所得之通訊內容亦同。是以,不管是直接在手機上或是數位採證後的紀錄,都無法一望即得行為人與證人之對話內容,在在都需要進一步點選查找,即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判決意旨「一目瞭然」法則不合。再者,本案無須及時為之的急迫性,調查處有充裕的時間可以聲請搜索,實無必要擅自查找扣案手機內以及數位採證所得之行為人與證人對話內容。從而,行為人與證人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及數位採證之對話紀錄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另案扣押之規定。又行為人係證人另案之辯護人,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除要保障律師工作權外,也要保障被告訴訟權,因此不論從辯護人端來看,或是從被告端來看,有關被告與辯護人間的秘密自由溝通權,都應受憲法保障。因此,縱使扣押的是他案被告即本案證人的手機,但手機內有關證人與行為人的通訊內容,應該受到保障,換言之,不得對證人手機內,行為人與證人的通訊內容進行搜索及扣押。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原則上所檢附之相關卷證並不具秘密性除非檢察官認為有應予秘密之情形,經以分卷敘明理由,並向法院為請求,始得限制辯護人獲知。本件不論是未經檢察官敘明禁止辯護人獲知之羈押聲請書或羈押裁定書,因不具有秘密性,均屬得公開之事項,縱使行為人有將羈押聲請書或羈押裁定書傳送給證人,也不構成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而證人因為案外人諮詢,而與其有實質的委任關係,而向同屬案外人辯護人之行為人要求傳送羈押聲請書及其附件,縱因羈押聲請書內有他人之個人資料,然因行為人傳送羈押聲請書及其附件時,其目的是要與證人共同為案外人案件抗告共同辯護使用,而非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個人利益,故行為人即無起訴書所指摘之洩密罪以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應對其為無罪之諭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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