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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情節輕微者處以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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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3-9-14 00:14:46
標題:
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情節輕微者處以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違憲
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情節輕微者處以無期徒刑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案,憲法法庭(8/11)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檢討其所規範之法定刑,自判決公告日起二年內修正之。
法院因審理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時,認應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為法定刑,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乃係針對國內外大型毒梟之製造、運輸與販賣之具有高度不法內涵之犯罪型態,實與毒友間偶發之零星、微量、不滿千元價金之交易型態明顯有別,故實有另行解釋之必要等,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表示,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如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罪責,致人身自由遭受侵害,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有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係鑑於第一級毒品對社會危害性最為嚴重,而有從重科刑必要,其目的非僅為防免買受者個人受到危害,更係著重國家安全之維護,為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屬立法機關之政策考量。
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其犯罪情節差異甚大,有犯罪集團從事走私;或直接販售給吸毒者之型態,亦有銷售數量、價值之差異。同屬販賣行為但所生危害與不法程度明顯有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未依犯罪情節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式,對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公告日起二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其所規範之法定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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