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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權證發行人應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 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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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3-9-16 00:59:07
標題:
權證發行人應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 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
權證發行人應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 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8/14)日訂定「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為確保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之必要性及合宜性,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2項規定,定明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十一月十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及第16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權證發行人得自行或委任其他流動量提供者為其所發行之權證提供流動量,並自行或委外建立及調節避險部位,而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第3條第2項明定,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附表一)「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之。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權證發行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避險必要範圍部分,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所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如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情形者,依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將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權證發行人應確實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金額符合基準。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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