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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訊畫面 通傳會通過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草案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3-10-6 00:10:32     標題: 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訊畫面 通傳會通過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草案

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訊畫面 通傳會通過電視置入贊助管理辦法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9/6)日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草案」,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的贊助者資訊大小為畫面二分之一,且於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以挹注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資源,提升電視台轉播意願,提供民眾精彩多樣的節目。

通傳會表示,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需花費不少版權費用,為了挹注我國電視產業資源,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爭取贊助,活絡電視、運動及藝文相關產業發展,並增加觀眾收視選擇,豐富國人休閒生活,故修正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通傳會指出,現行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畫面中,得出現贊助者的資訊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的標識,此次修正放寬為畫面二分之一,並於進場、轉場、暫停、休息等適當時機得為全畫面呈現,以利業者吸引廠商贊助。另外,為了保障民眾權益,規範贊助者訊息的呈現次數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每次呈現時間不超過三秒,亦不得搭配聲音,以降低對於民眾的干擾。但播出的贊助者訊息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

通傳會進一步表示,我國傳播環境已進入數位匯流全媒體時代,為了鼓勵體育與藝文活動發展,引進創意思維,故修法放寬運動賽事及藝文節目贊助訊息的呈現。至於贊助者訊息的呈現次數,將請業界訂定自律規範自我把關,遵守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進行的原則,在兼顧視聽眾權益下,為提升節目品質與產業環境共同努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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