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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前 股份持有期間及股數的計算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3-10-9 00:22:32     標題: 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前 股份持有期間及股數的計算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

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前 股份持有期間及股數的計算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法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案件作出112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認為因繼承關係發生股份當然繼承者,於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前,不得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

最高法院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因繼承關係取得被繼承人的股份,但未依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所以不得行使公司股東權利。繼承人原持有的股份總數未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未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卻召開股東臨時會,所作成的決議應為無效或不成立。

最高法院指出,該股東繼承股份時並未辦理股份變更登記,依股東臨時會召開時的公司原有股東名簿,該股東所持股份未達公司股份總數的半數,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2項及第165條第2項的規定,非公開發行股份公司的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的變更,故該股東不得依據臨時會召開前一日所製作的股東名簿召開臨時會。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時,股份持有期間及股數的計算應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股東死亡發生股份當然繼承者,繼承人在未向公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前,其他股東無從得知其有無召集權限而無法決定是否出席,基於公示原則及考療維持法律關係穩定,即使實際上持有已發行股數過半的股份,仍不得依該條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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