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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適用 112 年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者 財政部:應於 9 月 22 日前申請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3-10-13 00:09:17     標題: 適用 112 年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者 財政部:應於 9 月 22 日前申請

適用 112 年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者 財政部:應於 9 月 22 日前申請

財政部於(9/14)日表示,今(一百十二)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一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或是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一百十三年開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截止日前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指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應課徵地價稅,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依土地法第172條規定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的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百十一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已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若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出境逾兩年,戶籍於一百零九年或一百十年遭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導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的切結書,經核准後,一百十年、一百十一年始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逾期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於一百十二年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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