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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 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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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8 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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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 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
公司解散後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 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的情形,在未經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其性質等同於銷售貨物後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的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文具批發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登記,但該公司尚有一批文具存貨,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十位股東,即應依該批貨物的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上視為銷售的行為,因一時不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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