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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銀行因淨值降低致超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 得依原契約授信額度撥貸至契約屆滿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3-11-23 00:12:49     標題: 銀行因淨值降低致超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 得依原契約授信額度撥貸至契約屆滿

銀行因淨值降低致超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 得依原契約授信額度撥貸至契約屆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7)日表示,銀行如因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降低,致已撥貸或已簽訂授信契約尚未撥款的授信案件,超逾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的授信額度繼續撥貸至契約屆滿為止,但應注意風險控管。

金管會指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淨值是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而所稱「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的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成上開程序的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且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銀行於年度中的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

此外,銀行如因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降低,致已撥貸或已簽訂授信契約尚未撥款的授信案件,超逾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5971號令規定,得依原契約的授信額度繼續撥貸至契約屆滿為止,但應注意風險控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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