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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重大偶發事件影響客戶權益 證券商應通報並納入內部控管 [列印本頁]

作者: 現在登入    時間: 2023-11-25 02:41:26     標題: 重大偶發事件影響客戶權益 證券商應通報並納入內部控管

重大偶發事件影響客戶權益 證券商應通報並納入內部控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訂定「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以執行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之重大事件處理及通報機制之管理。

金管會表示,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按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本文規定, 係指足以影響證券商信譽、危及證券商正常營運、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金融秩序情事,如人為或天然災害、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等情事。且依同點第2項規定,重大偶發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雖未造成任何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惟有影響證券商信譽、或危及證券商正常營運、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

金管會指出,證券商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儘速向相關單位進行通報,除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外,參照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第3點規定,證券商應循通報程序儘速向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進行通報,並由證交所、櫃買中心或證券商公會轉報本會。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證券商應於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向證交所、櫃買中心或證券商公會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並由證交所、櫃買中心或證券商公會轉報本會。若因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者,依證券商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應遵循事項第4點規定,經證交所、櫃買中心或證券商公會同意後,得延後函報期限。又為落實執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同事項第5點規定,證券商應將前述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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