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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率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 分 15 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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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12-9 0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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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率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 分 15 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
高利率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 分 15 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提出,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保險合約」利率轉換措施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第二階段過渡性措施,以協助保險業者穩步於民國一百十五年接軌國際二制度,俾提升保險業永續經營的韌性。
金管會表示,我國自一百零二年起開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參酌第十七號公報有關「折現率應反映保險合約之貨幣時間價值、現金流量特性及流動性特性」規定,就我國壽險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銷售之保單,其銷售時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達百分之六以上,遠高於現時利率,為我國之特殊狀況,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經考量其具低流動性特性,爰訂定該高利率保單全期平行疊加五十基點之流動性貼水,以符合公報精神,並同步適用於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以強化業者面臨利率波動之財務韌性。
考量利率風險為壽險業主要風險來源,而接軌後利率風險衡量標準將提高,對壽險業為一大挑戰,本次參考國際接軌經驗及我國業者利率風險計提情形,訂定利率風險於接軌日起,分十五年自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利率風險之百分之五十線性遞增至百分之百之過渡措施。又保險業於接軌二制度時,因高利率保單之責任準備金利率高於現時利率,產生負債面之不利影響,為整體考量業者接軌之負擔,訂定於接軌日起,分十五年認列淨資產影響數之過渡措施。
此外,利率轉換措施及過渡性措施,除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後,參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1款、第22條規定,將定期每五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國際二制度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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