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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外國人不分國籍均得請求刑事補償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 [列印本頁]

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3-12-19 00:27:02     標題: 外國人不分國籍均得請求刑事補償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

外國人不分國籍均得請求刑事補償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

立法院(12/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故意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的類型及受害人具備可歸責的事由明文具體化,刪除補償金額酌減及平等互惠原則的規定,調整補償金額的範圍,賦予受害人得自由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增加聲請重審的事由,並完善補償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時點及請求的期間限制,以更加健全刑事補償制度,保障受害人權益。

立法院表示,為避免適用疑義,新修刑事補償法第4條將誤導偵查或審判的行為類型明文具體化,並明定應有經合法調查的證據證明之。同法第8條也例示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以供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遵循,並刪除現行關於情節、程度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文字。現行第7條酌減補償金額規定,有關「依社會一般通念」的標準也因過於抽象,易生爭議,故予以刪除。

此外,為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得彈性審酌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考量罰金、易科罰金為刑罰,與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的性質不同,故予區別以符合補償公平,新修刑事補償法第6條就請求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的補償,修正為依已繳金額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就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的情形,修正給予一倍至二倍的補償金額。目前實務僅以一次性全額支付補償金作為支付方式,本於受害人選擇自由的尊重,同法第10條另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的請求權,使補償支付方式更為彈性。

立法院進一步表示,為了使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平等且公平合理的保障,新修刑事補償法第13條明定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的事由而知悉在後者,其補償請求權時效應自知悉時起算,也修正同法第21條,除現行規定的新證據外,倘有新事實存在,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不利於補償請求人的確定決定,自應賦予其聲請開啟重審程序的機會,並就新事實、新證據予以定義。同時,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刪除現行第36條以國際公約或外國人的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該外國人始能準用本法的規定,賦予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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