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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學生輔導資料 教育部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列印本頁]

作者: 個人言論    時間: 2024-1-23 00:16:14     標題: 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學生輔導資料 教育部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學生輔導資料 教育部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於日前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並將歷年核發的證書名稱定明,同時修正學生輔導資料的保存及銷毀規定,以確保輔導資料內容保管及銷毀無洩漏之虞。

教育部說明,因原定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所謂同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係指具備一百零五學年度以前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證書,故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將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及中等學校輔導科、高級中等學校輔導科及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等證書名稱予以明定,同細則第3條及第4條也分別修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資格的歷年核發教師證書名稱,並新增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等新證。

教育部表示,考量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輔導資料的保存及銷毀應有更妥適及細緻的規定,本次修法明定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學生輔導資料,並新增學生輔導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13條辦理,另外,如果學校因裁併校或停辦等故,已無人力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時,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的學校繼續保存,以利輔導資料的保管。

教育部進一步表示,原定有專科以上學校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的規定,給予一定準備期間,促使其能儘速完成人員設置,而現今專科以上學校均已依學生輔導法第11條第5項完成專業輔導人員配置,故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2條已刪除該項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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