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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農業部修正漁會法施行細則 [列印本頁]

作者: 力寶龍    時間: 2024-3-30 09:51:46     標題: 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農業部修正漁會法施行細則

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農業部修正漁會法施行細則

農業部日前修正「漁會法施行細則」,以闡明漁會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會員之處分即為除名之處分。

農業部表示,按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區漁會之會員資格審查,係經理事會審定後入會,異動時應提理事會審查,喪失會員資格亦由理事會審定出會,爰區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屬理事會之職權。

農業部指出,漁會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會員之處分」,係指漁會法第18條所定「除名處分」,無涉會員資格之認定,是以,漁會會員之「除名處分」與「喪失會員資格」,縱其結果皆為出會,仍屬二事。另參照商業團體法第64條及工業團體法第60條規定,渠等團體就其會員之處分,如勸告、警告及停權,係因其會員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亦無涉會員資格之認定,故漁會法第39條第2款所定「會員之處分」亦不應包含喪失會員資格之出會。

農業部說明,又查漁會法第18條規定,漁會會員有違反漁會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會員之處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據此,有關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會員之處分,即指同法第18條所定會員除名之處分。新修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8款,明定有關會員之處分即為同法第18條之除名處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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