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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餐廳食材處理不當致客人食物中毒死亡 恐涉刑法過失致死罪 [列印本頁]

作者: 力寶龍    時間: 2024-4-6 00:35:27     標題: 餐廳食材處理不當致客人食物中毒死亡 恐涉刑法過失致死罪

餐廳食材處理不當致客人食物中毒死亡 恐涉刑法過失致死罪

台北市日前傳出某餐廳發生食安問題,警方已將餐廳負責人、店長及代班廚師列為被告,並限制三人出境、出海,以防三人逃出國。

台北市政府表示,民眾前往百貨公司的一間馬來西亞素食餐廳用餐,卻於用餐後發生噁心、嘔吐及腹瀉等食物中毒症狀,目前為止已造成兩人死亡,多人住院。經檢警調查,發現該餐廳疑似因食材處理不當導致食材孳生米酵菌酸,且已於於死者血液中確定採樣到米酵菌酸,造成民眾食物中毒。目前台北市政府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命該餐廳及其分店暫停作業、停止販賣餐點。檢警昨(二十八)日已傳喚當天烹煮食物的廚師到案說明,了解案發時食材烹煮過程,警詢後依涉食品安全衛生法及過失致死等罪嫌移送北檢,經偵訊已將廚師請回,並同時限制餐廳負責人、店長及代班廚師三人出境、出海。

律師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害若危害到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且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餐廳提供飲食予消費者,應確保提供的飲食符合衛生安全標準,若消費者受到損害,企業經營者應負推定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要由餐廳證明自己沒疏失才能免責。至於刑事責任方面,餐廳的衛生管理負責人員及實際操作者,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及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食物中毒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仍有待檢方進一步調查。

此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至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8條也規定未依規定投保者得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台北市政府指出餐廳投保的產品責任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時已失效且未再續保,最高可裁罰三百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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