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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結帳以低價標籤偷換高價商品 法院:構成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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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24-4-24 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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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結帳以低價標籤偷換高價商品 法院:構成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自助結帳以低價標籤偷換高價商品 法院:構成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女子因為貪小便宜,四度前往賣場購物,利用無店員的自助結帳機,以更換商品條碼方式,用不到百元的價格購得高價位商品,該院依刑法第339條之1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判決應執行罰金兩萬四千元,得易服勞役。
許多賣場設有自助結帳區,由於自行刷條碼付款的方式既方便又快速,也讓不想排隊的民眾可以選擇自助結帳。桃園地院指出,一名女子特意捨棄離住處幾百公尺的賣場,到離家至少六公里遠的另一家設有自助結帳區的賣場,將奶粉、鋼鍋組等高價位的商品條碼,換成蘿蔔、芭樂等低價位的條碼後,自行到自助結帳機結帳,以不到百元的價格購得,直到店員整理標籤發現有異趕緊報警。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品交付者,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者,則構成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依同法第339條之1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桃園地院表示,女子將較低價格商品的條碼標籤,黏貼於高價位物品上,再置於自助結帳櫃檯的收費設備予以感應,導致自助結帳櫃檯的收費設備預先設定的判斷機制錯誤,讓店家誤認女子已支付應有的對價,同意以顯不對等的價格出售,並交付相關商品,女子顯然以不正當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所購商品。因此依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判決應執行罰金兩萬四千元,得易服勞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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