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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 6 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列印本頁]

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24-5-10 00:58:09     標題: 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 6 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 6 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

教育部日前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全文,表示為精進師資培育公費制度,建立完善的公費生培育措施,配合師資培育法的修正,並增訂師資培育助學金額、領取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施行前已入學的公費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

教育部說明,為達成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目標,新修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3條規定公費生培育名額核定程序,改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公費生培育的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認定方式的規定新增於同辦法第2條。且為強化原住民籍公費生對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文化的了解,同辦法第8條增訂原住民籍公費生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相關課程十學分。

此外,由於已有規範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二年內,未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應終止公費受領,償還已受領的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的權利,所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9條刪除受領公費期滿一年內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終止公費受領的規定。另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有服務未滿六年不得介聘的規定,同辦法第16條修正公費生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並於同辦法第18條增列師資培育助學金的金額、領取條件及其他相關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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