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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投資新創事業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財政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列印本頁]

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24-6-17 00:53:31     標題: 投資新創事業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財政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投資新創事業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財政部: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日前公告,個人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以後,投資並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者,自前開股份、出資額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當年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之合計數。參照財政部113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57590號公告,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2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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