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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明確地熱能申設程序 經濟部訂定許可及管理辦法 [列印本頁]

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24-6-26 01:03:29     標題: 明確地熱能申設程序 經濟部訂定許可及管理辦法

明確地熱能申設程序 經濟部訂定許可及管理辦法

經濟部(6/3)日表示,為加速推動地熱能發展,並使業者於地熱能探勘及開發階段有所依循,訂定「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申設之行政程序,打造地熱能發展之友善環境。

經濟部指出,按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2款規定,統一由能源署受理地熱能探勘或開發申請案件,並按同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會同地方政府、各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以建立全國一致之審理程序。有關探勘許可之申請,乃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為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為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又為避免影響既有業者權益及降低不同地熱案場之資源競爭關係,按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後進業者其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五百公尺範圍內若已有地熱業者,應檢附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措施之說明。

經濟部說明,按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業者於探勘及開發動工前,均需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說明會文件完成備查,以保障鄰近利害關係人權益。此外,同辦法第5條第5款、第9條第4款明定案場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者,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以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按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第4項規定,發電尾水回注比率需百分之九十以上,並要求案場應設置量測設備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等,按季送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開發。同時,同辦法第26條第1項訂定許可換照銜接機制,針對已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鑽井、開發相關許可業者,得於一定時間內向能源署申請許可換照。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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