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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增申請製造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規定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列印本頁]

作者: 官不聊生    時間: 2024-7-1 00:53:21     標題: 新增申請製造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規定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新增申請製造化學物質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規定 環境部修正管理辦法

環境部(6/11)日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新增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與主管機關審查原則及發證期限等規定。

環境部表示,為利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運作人申請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前,須繪製運作場所全廠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且其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的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涉其他環保許可文件應一併提出申請、變更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

環境部指出,為提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整體管理效能,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完成證件審查,運作人依規定公開核准的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資訊後,審核機關應於十四日內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規定。

環境部進一步指出,新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改變法規所未明定的義務,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的事項。若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顯然錯誤者,可依新修條文第17條的規定隨時更正,並通知運作人。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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