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提高洗錢罪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 總統公布洗錢防制法
[列印本頁]
作者:
蔡仲子
時間:
2024-8-28 01:07:56
標題:
提高洗錢罪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 總統公布洗錢防制法
提高洗錢罪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 總統公布洗錢防制法
總統日前公布「洗錢防制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防杜以虛擬資產洗錢,並落實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監管,避免遭利用為洗錢管道,同時提高洗錢罰則及法人責任,溯源追查洗錢共犯及犯罪所得。
為強化虛擬資產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監管,新修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就虛擬資產提供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倘未完成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以強化監管。對未完成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或境外設立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亦科以刑責。
又為防杜以虛擬資產洗錢,並避免第三方支付服務遭利用為洗錢管道,新修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除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杜絕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外衣包裝而進行詐騙及洗錢之管道外。同時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以澈底禁絕透過第三方支付途徑犯罪。
為提高洗錢罰則及法人責任,溯源追查洗錢共犯及犯罪所得,新修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本文規定,提高一般洗錢罪之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新修第25條第1項規定,並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以強化嚇阻洗錢犯罪之效力。新修第23條第2項規定,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偵查使執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以勵自新。
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