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理事會
第23條 組織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後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 Powered by OURSOG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