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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 按稅率 20% 計算暫繳稅額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9-19 01:18:24     標題: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 按稅率 20% 計算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暫繳申報 按稅率 20% 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為期一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參照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及財政部賦稅署97年02月18日台稅一發字第09700020660號函、財政部99年0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535850號令及財政部113年08月0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暫繳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一百十三會計年度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施行期間,故不適用免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之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試算暫繳申報者,其當年度前六個月若有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的應納稅額,亦要注意合併計算暫繳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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