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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最高可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9-24 01:13:18     標題: 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最高可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未於統一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最高可處新台幣 1 萬 5 千元罰鍰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應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否則國稅局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的規定對營業人處罰。

財政部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外,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若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屬未依規定記載應行記載事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的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提出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兌領中獎獎金,查核發現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於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違反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情事,除輔導該公司改正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三十六萬元處百分之一罰鍰計三千六百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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