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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構碳定價制度以推動減碳工作 環境部公告三項配套子法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9-26 01:13:22     標題: 建構碳定價制度以推動減碳工作 環境部公告三項配套子法

建構碳定價制度以推動減碳工作 環境部公告三項配套子法

環境部(8/29)日發布「碳費收費辦法」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並公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完成碳費制度三項配套子法。

環境部表示,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明文碳費徵收對象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同辦法第5條至第8條則規定,碳費、收費排放量相關計算方式及高碳洩漏風險認定及排放量調整係數之適用。

境部指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訂定二種減量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二○三○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環境部說明,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中之指定削減率,並據此計算至二○三○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二○三○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審查通過方可。同時,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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