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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營利事業投資 KY 公司所獲配的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10-8 00:48:19     標題: 營利事業投資 KY 公司所獲配的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投資 KY 公司所獲配的股利 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9/10)日表示,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獲配KY公司發放的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公司註冊地在海外且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而在臺灣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的公司,一般稱為KY公司,屬外國公司。故KY公司發放的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款規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但依同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因投資KY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公司獲配國內公司發放股利五十萬元及KY公司發放股利三十萬元,申報時誤以為渠等股利八十萬元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皆未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其短漏報KY公司發放股利三十萬元的課稅所得額,應補徵的稅額為三十萬的百分之二十等於六萬元,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2條轉投資收益免稅,僅適用於投資國內營利事業,若公司嗣後將其持有外國公司發行的KY公司股票出售,則屬證券交易損益,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需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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