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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戶政事務所課員私吞規費 檢方:依侵占公有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10-12 01:06:41     標題: 戶政事務所課員私吞規費 檢方:依侵占公有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戶政事務所課員私吞規費 檢方:依侵占公有財物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日前發現,有負責處理民眾申辦戶籍謄本、印鑑的課員,在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時,利用職務之便私吞每筆十元至二十元不等的規費。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

臺中地檢署表示,戶政事務所的課員在民眾申請戶籍謄本或是印鑑時,登入戶政資訊系統列印民眾申請的文件後,以少報申請文件的數量,刻意未將受理的案件登入電腦,或以登記不實案件數量的等方式,使戶政資訊系統查不到或低報民眾申請案件時應支付的每筆十元至二十元不等的規費,並私吞其所收但未列帳的規費。檢方以一天犯行計算一罪,共計有兩百五十天,侵占共新台幣六萬五百一十五元。

臺中地檢署指出,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刑法第213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中地檢署進一步指出,該名課員的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檢方依這兩罪起訴該名課員,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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