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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明年起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前天 01:13     標題: 明年起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明年起事業本身即為扣繳義務人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國稅局(9/18)日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新修所得稅法自民國一百十四年起,由事業、機關、團體本身承擔扣繳義務,俾使權責相符;如遇連續假期,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減輕作業負荷;且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以維護扣繳單位權益。

國稅局指出,新修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將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新修第92條第2項增訂,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新修第111條第3項、第114條及第114條之3規定,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國稅局說明,如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發薪日為次月五日,一百十三年一至十一月薪資係於一百十三年間給付,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一百十三年十二月薪資係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五日給付,扣繳義務人即為事業本身。又公司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給付非居住者一百十三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十日,而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八至三十一日適逢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假日,得再延長五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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