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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並增設檢察官助理 法院組織法草案通過 [列印本頁]

作者: 發表回覆    時間: 2024-10-22 01:07:47     標題: 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並增設檢察官助理 法院組織法草案通過

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並增設檢察官助理 法院組織法草案通過

行政院於(9/26)日會銜通過司法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推動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同時增訂各地方檢察署進用檢察官助理相關規範,有助於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日益繁重的工作負荷。

行政院指出,為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草案第12條、第34條、第51條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規定,未來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的分析、資料的蒐集等事務,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此外,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負責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減輕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的工作負荷,有設助理的必要,因此草案第66條之5第1項規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其業務範圍、資格,往後將可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負責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

行政院最後表示,由於檢察官助理的工作與律師所執行的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因此草案第66條之5第2項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吸引人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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