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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失蹤24小時後才能報案? [列印本頁]

作者: 驛動的心    時間: 2025-1-19 18:01:34     標題: 失蹤24小時後才能報案?


在台灣,依照《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並沒有此項規定。

不僅沒有24小時才能報案的規定,其實還有「實施緊急查詢」的規定。

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有自殺之虞者。

    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其中,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所以,在發現家人失蹤時,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避免錯過搜尋的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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