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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失蹤24小時後才能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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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驛動的心
時間:
2025-1-19 18:01:34
標題:
失蹤24小時後才能報案?
在台灣,依照《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並沒有此項規定。
不僅沒有24小時才能報案的規定,其實還有「實施緊急查詢」的規定。
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有自殺之虞者。
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其中,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所以,在發現家人失蹤時,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避免錯過搜尋的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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