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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 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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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5-2-1 00: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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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 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 為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針對一起侵害專利權案件作出決議,認為專利權人對眼鏡行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明,日前接獲檢舉,眼鏡框組件的設計專利權人寄發警告函予下游眼鏡行,表示鏡行販售的鏡框,疑似侵害其專利權,要求該等眼鏡行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並洽談和解事宜。經調查發現,專利權人在寄發警告函前,並未盡注意義務查證及通知可能涉及侵權的鏡框供應商,請求排除侵害,就直接針對眼鏡行通路散發警告,亦未具體說明受侵害的事實,且據收受警告函業者表示,其等尚難從警告函內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而須自行另委請律師或專利師提出鑑定報告。
公平會指出,專利權人發函的行為,構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除疑涉侵權鏡框的供應商無法事先知悉侵權爭議而可預先因應,而收受信函的眼鏡行,除了將疑似侵權鏡框下架、向供應商退換疑似侵權產品,甚至有眼鏡行以採購專利權人的鏡框作為和解條件。鏡框供應商為避免引發市場寒蟬效應,導致下游眼鏡行心生疑懼而斷絕交易,只好對眼鏡行提供全面保證,以維繫交易機會。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專利權人藉由發函而為不公平競爭,已構成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經公平會決議處以十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此外,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權人可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通知侵害人請求排除侵害,但權利行使不得濫用,業者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若專利權人欲主張智慧財產權利,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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