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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刺繡.保存者劉千韶 [列印本頁]

作者: 為了一口餓    時間: 2025-2-1 01:00:59     標題: 刺繡.保存者劉千韶

刺繡.保存者劉千韶


文化部於109年1月6日 文授局傳字第10830140764號公告,登錄重要傳統工藝-刺繡,認定保存者劉千韶。

簡介
   
刺繡是傳統文化中重要項目,也是民間工藝別具特色之ㄧ環,且其發展歷史悠久,與常民生活關係密切。

古代在細葛布上繡花稱「絺繡」,在絲帛上繡花則稱為「文繡」,以別於織機織作之「文錦」。至漢代將於布帛上繡花統稱為「刺繡」,俗稱繡花、扎花。臺灣刺繡可見於原住民族服飾、閩粵傳統服飾,昔時亦常見於桌裙、椅墊、床罩...等家具裝飾。據文獻記載,繡者,以針引五彩色線(金、銀、絲、棉、絨...等),將圖案以各種繡法表現,有實用性也有純觀賞性。

本市早期曾有刺繡公司,從事和服刺繡之生產,於西元1990年成立編織工藝館,推廣、展示編織工藝,刺繡亦屬重點項目,具產業文化之特色。

登錄理由

1.劉千韶女士從事刺繡工作、創作時間長達40年之久,精通各種刺繡技法,並致力於傳承,作品傳統與現代兼容並蓄,至為難得。

2.保存者經本市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議審議,評定其作品展現精緻刺繡技藝,技法紮實,設色典雅,構圖及繡線運用皆具創意,具有藝術價值。

3.作品刺繡技法明確顯現刺繡工序,熟練運用傳統與日本繡技法,於主題上創新,運用不同媒材表現於繡面,屬技法優秀表現特殊藝能,富含特殊性。

4.於編織領域積極授徒,弟子眾多,作品獲獎多次,於傳統藝術刺繡領域屬佼佼者,具領先地位,形成具地方色彩之流派。

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9條第1項及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2、3目。

(臺中市文化資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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