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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障個人健保資料隱私權 行政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 [列印本頁]

作者: 鈞蝦逵人    時間: 2025-5-30 00:57:06     標題: 保障個人健保資料隱私權 行政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

保障個人健保資料隱私權 行政院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

行政院昨(十五)日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為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草案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證,並規範健保資料應遵行法定要件、正當程序及監督防護機制等事項,並確保個人健保資料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可兼顧研究應用、個人資訊隱私及自主權益。

行政院說明,草案第1條至第3條說明其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第4條及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並定明其任務及成員。為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草案第6條定明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應備置電腦、相關設施、設備等,建置健保資料的資料庫,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管理,其管理方式依當時科技及專業水準辦理。草案第7條健保資料的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權責機關,以及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可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辦理。

行政院表示,考量健保資料攸關民眾健康隱私,具特殊性及敏感性,為減少對民眾個人資料的侵害並兼顧該資料得為妥善的利用,草案第8條至第12條規定,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的目的限制、申請者資格、申請方式及非執行法定職務的申請者對於審核結果不服的救濟程序。第13條規定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的執行方式,且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範,供申請者執行資料分析作業。

行政院指出,為保障資料當事人的隱私權,草案第14條規定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後所得的結果,例如研究論文等,不可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也不得移作他用,亦不得再提供予他人使用。此外,健保資料的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的回饋方式,依草案第15條的規定,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保障個人健保資料的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權利,並使當事人知悉健保資料為政府機關持有的情形及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的類別,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規定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與例外不許停止的主體、事由、程序及停止的效力。若違反其相關規定,草案第21條規定,危害建置資料庫的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話,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依草案第23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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