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向美採購武器系統裝備,走軍售管道,我方作業重點在前置作業,國防部完成作戰需求文件後,依規定向美方安合局(DSCA)發出邀價書(LOR for P&A),待美方安合局回復報價書(P&A)後,我需求單位據以完成預算分析及成本規劃等建案作業,待建案作業完成後,再向美方安合局發出發價書需求信函,而美方回復發價書(LOA)才是正式簽署及啟動,與「知會國會」程序;因是美方收取專案行政管理費用,美方依合約督管廠商進度與裝備性能的驗證,所以我方專案人員只要與美方專案對口人員定期聯絡掌握進度就可。
但商售流程要分二階段進行,以海鯤潛艦的戰鬥系統為例,與合約商美商洛馬公司簽約後,由洛馬公司持海軍簽署的「最終使用者證明(End User Certificate)」向美國務院申請第一階段輸出許可(DSP-5),合約金額超出5仟萬美金,經美國務院行政單位審查後,需經「知會國會」程序;核定「輸出許可DSP-5」代表美國政府「同意廠家與潛在客戶進行商務/供售品項研討」,廠家可與海軍簽約討論需求並定義準備供售之裝備構型(尺寸、大小及性能等),及參與我「潛艦國造」設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