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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關代徵營業稅 因不可歸責營業人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7 天前     標題: 海關代徵營業稅 因不可歸責營業人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海關代徵營業稅 因不可歸責營業人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日前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財政部114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表示,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情形,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的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其溢付稅額准核實退還。又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在正常情形下,因加計利潤,其銷項稅額必大於進項稅額而有應納稅額,若營業人因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而有溢付稅額,可能係一時大批進貨,短時間自必銷售,為簡化手續並防杜弊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溢付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其餘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可報經該部核准退還。

財政部指出,近期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原因而產生的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的溢付稅額有別,又為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允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核實退還溢付的營業稅額,此外,為提升運用效率,使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財政部舉例說明,營業人進口兩批貨物,經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分別為新臺幣五萬元、七萬五千元,同年間陸續於國內銷售,倘第一批已全數完售,第二批銷售百分之六十,銷項稅額分別為兩萬五千元、三萬元,其已銷售部分經自行計算屬海關代徵營業稅額分別為五萬元、四萬五千元,故產生的溢付稅額為【(兩萬五千元減五萬元)+(三萬元減四萬五千元)】等於四萬元。若最近一期的累積留抵稅額為七萬兩千五百元,則本次可申請的退稅數額為四萬元。

此外,為簡化申請程序及加速審理作業,財政部已訂定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函送各地區國稅局,營業人可依式填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就核符規定案件儘速核退稅額,俾利其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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