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修正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基準 明確區分都市設計計畫層級規範事項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7 天前     標題: 修正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基準 明確區分都市設計計畫層級規範事項

修正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基準 明確區分都市設計計畫層級規範事項

內政部(7/22)日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修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的檢討基準,並明確區分都市設計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層級的規範事項。

內政部表示,因應未來高齡化、少子化、環境氣候變遷、低碳節能城市等問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的指導,辦理都市計畫的擬訂或變更。為使都市計畫研擬相關策略或計畫的規劃方向,更朝向永續發展,同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明確區分都市設計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層級的規範事項,將指定辦理都市設計地區納入主要計畫。

內政部指出,參酌地方政府實務執行經驗,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第2項有關既成道路的檢討,按實務檢討內容予以明列,以利辦理檢討。有關都市計畫地區的停車場用地設置,為因應不同都市發展特性、大眾運輸建設的不同,同辦法第19條規定,應依據計畫區內的交通評估分析、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土地使用種類衍生停車位要求等要項檢討實際使用需求並予以劃設。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符合未來高齡化、少子化的人口發展趨勢需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3條及第24條,檢討修正有關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基準規定,並增訂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規定。又為因應環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所引發的豪大雨威脅,同辦法第28條配合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增訂滯洪設施用地的檢討規定。

此外,為加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研擬規劃階段的民眾參與機制,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已有明定公告期間應舉辦座談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有關公開展覽的作業方式,增加刊登網際網路、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的規定,以資周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