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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考量資訊揭露重大性原則 放寬公司資本額 5 百億元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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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5 天前
標題:
考量資訊揭露重大性原則 放寬公司資本額 5 百億元申報標準
考量資訊揭露重大性原則 放寬公司資本額 5 百億元申報標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四)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公告申報標準;並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證期局表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所需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4款第3目,針對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同款第2目則針對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為交易金額十億元。
另,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之需求,惟交易金額三億元之公告門檻恐使大型企業面臨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第1項第7款,針對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同條項第8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標準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同時,配合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5條第2項,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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