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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 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前天 01:02     標題: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 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 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7/24)日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同法第14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的全部代價均為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因此,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果是因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舉例說明,租車公司提供汽車租賃服務,將汽車出租予公司,公司於租賃期間發生碰撞致有損傷,須賠償租車公司維修費用,租車公司取得賠償收入是因提供汽車租賃勞務所衍生的賠償款,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公司。

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賠償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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