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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管會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 加速產業數位轉型落實普惠金融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前天 00:57     標題: 金管會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 加速產業數位轉型落實普惠金融

金管會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 加速產業數位轉型落實普惠金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已修正包含「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在內的七項法規命令,除放寬現行純網路保險公司申設條件與營運模式外,並將其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同時修正下列七項配套的行政規則。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7月30日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9號令明定數位保險公司自開始營業次年度起至設立許可函所定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或銷售件數,每年應達所有保險商品總保險費收入或總銷售件數的百分之二十,並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數據。

二、訂定「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審查作業要點」,規範數位保險公司申請核准銷售、試辦或實驗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的應檢附文件及審查程序。

三、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附表」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5點附表」,增訂創新型保險商品適用的保險商品送審文件。

四、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得不受同點第2項所定最近一年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標準或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應為業界前百分之八十等資格條件的限制,以利設立未滿一年的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五、修正「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第5點」,保險商品審查會的委員組成增列具金融科技相關專長者,以利審查創新型保險商品所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的可能風險及其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完備。

六、將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保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並配合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明定數位保險公司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達一定比例,與同法第29條之2「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規定刪除,擴增審查委員人數,廣納具科技專長的學者專家,暨修正審查會的設置期間、會議出席人數、委員解任事由,與增訂委員迴避事由及任期內的行為規範等。

金管會表示,為加速保險科技創新,營造更有利營運創新的條件,因此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期望藉由創新營運模式的引進,突破傳統保險公司思維,以提升經營效率與消費者權益,並期待透過新興商業模式的導入與金融科技的應用,帶動保險市場創新發展及加速產業數位轉型,提供多元保險商品及擴展保險可及性,以落實普惠金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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