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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股東紀念品非推廣業務饋贈 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25-9-7 14:38:09     標題: 股東紀念品非推廣業務饋贈 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股東紀念品非推廣業務饋贈 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8/12)日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廠商購買十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廠商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及進項稅額五十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五十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本文前段、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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