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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文古蹟-桃園市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列印本頁]

作者: 慕冰至    時間: 2025-9-8 10:34:48     標題: 人文古蹟-桃園市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桃園市 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類別:歷史建築  種類:辦公廳舍

現況地址:桃園市大溪區普濟路9號

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大溪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採灰泥粉刷之建築風格,與老城區建築群之外觀及色調均具和諧性,材料、工法亦具大溪地域風貌及建築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在建築結構與空間規劃上反映了1930年代受西方獄政管理的理念影響,在方形平面中區隔出類扇形平面的格局,極具建築空間設計上的保存價值。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為少數郡級遺留郡役所舊構及留置場。


簡介

依據1937年大溪郡役所廳舍的規劃圖,可見郡役所區域內主要有五棟建物,分別是U字型主廳舍、主廳舍背面的兩棟附屬建物、以及基地東邊的會議室;戰後初期轉為「新竹縣警察局大溪警察所」之廳舍,據1948年的航測圖,當時大溪警察所區域內除了原本的U字型主廳舍,背面兩棟附屬建物改為單棟一字型雙坡建築,基地東邊原增建會議室之位置出現一棟寄棟頂建築;另外,基地西側主廳舍右翼末端也出現另一棟寄棟頂建物,是為拘留所設施,由此可判斷出拘留所設施建置日期為1937年至1948年間。

大溪郡役所現存舊構郡役所時期為警察課辦公室,戰後沿用作為警察分局的辦公空間,大溪分局搬遷前是為偵查隊長辦公室及鑑識科辦公室。舊郡役所主廳舍建物目前僅剩一樓牆體,現存構造細項分別有局部地坪、抬高木地板床組、牆體、窗扇、鐵窗等。由構造表面的清水磚表面及洗石子裝修,可判斷為大溪郡役廳舍的建築,即1927年至1928年間建造的紅磚造建築。從大溪郡役所廳舍的增改建歷程可以得知,大溪郡役所廳舍自落成以來隨著空間使用需求,於不同時期率續增建設施,現存舊構1樓右翼構造可追溯於1927年至1937年,留置場則為1937年至1948年間,長期為大溪警務機關辦公及執法設施。

大溪郡役所舊構:已由大溪區公所整修,目前作為倉庫使用。
留置場:維持原有格局、結構,其餘構造材料等則現地保存,目前尚未開放。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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