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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應 115 年起適用 IFRS 17 調整揭露保險子公司財務資訊方式 [列印本頁]

作者: 阿良車輪餅    時間: 2025-9-9 00:14:14     標題: 因應 115 年起適用 IFRS 17 調整揭露保險子公司財務資訊方式

因應 115 年起適用 IFRS 17 調整揭露保險子公司財務資訊方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8/14)日表示,因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適用第十七號公報後,保險負債衡量及保險收入認列方式與現行規定不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揭露保險子公司財務資訊須配合調整;另為提升財務報告資訊揭露之攸關性及簡化財務報告附表揭露,公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管會指出,參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第十七號公報等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4條,修正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不具裁量參與特性之投資合約金融負債等相關資產負債認列及衡量規定,並修正綜合損益表內相關收益及費損之認列及衡量規定;又適用第十七號公報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四號停止適用,刪除原適用第四號公報之相關規定;並配合修正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之相關內容,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內容及格式。

金管會說明,考量現行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之部分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包括公司買賣轉投資事業股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及主要股東資訊,現行分別於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定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22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8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8條,刪除該等事項之揭露規定及相關附表格式。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投資人有用之決策資訊,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22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8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第18條,爰將現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個別揭露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修正為依重大性原則判斷單獨或彙總揭露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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