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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的貿易行為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交通部預告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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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仲子
時間:
2025-9-20 0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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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的貿易行為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交通部預告修正草案
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的貿易行為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交通部預告修正草案
交通部日前表示,為因應近期美國實施的新關稅政策,交通部已研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擬將貨物產地通報及產地標示不實的違規行為,由現行最高處罰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比照貿易法提高至三百萬元。
交通部說明,為避免外國貨品經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以規避高額關稅,防範違規轉運行為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的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之裁罰金額為新臺幣三萬至三十萬元,相較課稅區係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的罰鍰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有所差距,為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的行為,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正條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係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的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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