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不論有無合法經營權能 從事水土保育危險行為前應經審核 [列印本頁]

作者: 蔡仲子    時間: 2025-9-23 01:12:16     標題: 不論有無合法經營權能 從事水土保育危險行為前應經審核

不論有無合法經營權能 從事水土保育危險行為前應經審核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水土保持法事件做出判決,任何在公、私有山坡地內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而為經營或使用之行為,因有破壞水土資源、水源涵養之危險,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危害水土資源之危險行為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殊不論其對土地有無合法之經營、使用權能,方得周全對水土保育危險行為之事前監督。否則,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者,即得免受事前監督,無異助長水土保育危險行為之恣意竊行。

水利局因接獲檢舉有違規開挖山坡地情形,乃至該地勘查,發現有堆置營建混合物情事,認行為人乃水土保持義務人,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水利局核定,即堆置營建混合物,裁處行為人罰鍰,且應檢具水土保持處理計畫送審核。嗣因行為人未在期限內提出水土保持處理計畫送審,水利局認有再次違規情形,再次裁處罰鍰,並命停止違反水土保持法之開發利用行為。行為人不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經判決撤銷處分,水利局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37號判決表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任何在山坡地內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而為經營或使用之行為,因有破壞水土資源、水源涵養之危險,其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即為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危害水土資源之危險行為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由此可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之事前管制,重在水土資源之保育,而非土地經營、使用權源之稽查。任何有意在山坡地內從事水土保育危險行為者,不論其對土地有無合法之經營或使用權能,均應事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以確保水土資源保育工作之周全。

至於法律對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禁止,與水土保持法對水土保育危險行為之管制,原屬互不衝突之規範,本得期待任何人除不得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外,亦不得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核定,即從事水土保育之危險行為。無權占用他人山坡地,且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經核定,率行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者,乃牴觸兩義務規範,並對不同法益構成侵害,自應分別予以究責。否則,如認無權經營、使用土地者即非水土保持義務人,無從期待應對其水土保育危險行為先行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經審查核定,無異獨對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者,無正當理由即免除其應受水土保育事前監督之義務,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顯與水土保持法之規範意旨不符。

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