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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出售未完工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 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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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仲子
時間:
7 天前
標題:
個人出售未完工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 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個人出售未完工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 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8/27)日表示,個人出售尚未完工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的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的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可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近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是為減輕購屋自住者的換屋負擔,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的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的立法意旨。此外,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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