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融資租賃業 首波 13 家業者 9 月 15 日生效
[列印本頁]
作者:
蔡仲子
時間:
7 天前
標題: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融資租賃業 首波 13 家業者 9 月 15 日生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融資租賃業 首波 13 家業者 9 月 15 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六月三十日公告將十三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轄,並完成四項授權子法的修正,考量業者需一定時間進行契約修正、業務模式調整、內部系統建置開發及員工教育訓練等準備工作,定於九月十五日生效。
金管會指出,有鑑於近來融資租賃公司與自然人為業務往來,產生若干消費爭議,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30日金管法字第11401940061號公告納管十三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的金融服務業。有關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後,業者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4條規定,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且業者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5條規定,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融資租賃業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7條規定,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前,依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1條之1規定,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且融資租賃業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業者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10條規定,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此外,因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機構有別,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之2定明其應繳納爭議處理服務費。
金管會最後表示,業者如果違規,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規定,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且法規不溯及既往。因此,自九月十五日起,業者就要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如果有發生爭議,民眾可向評議中心申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