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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以為車速慢就免打方向燈?法院認「抽象危險」敗訴定讞 [列印本頁]

作者: 浪漫藥水    時間: 前天 20:28     標題: 以為車速慢就免打方向燈?法院認「抽象危險」敗訴定讞

本文最後由 浪漫藥水 於 2025-9-28 20:30 編輯

以為車速慢就免打方向燈?法院認「抽象危險」敗訴定讞
助理編輯 陳玟君
2025 年 9 月 28 日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中,開車前往北屯店好市多加油站,右轉時未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檢舉、挨罰新台幣1,200元。對此,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現場有交通指揮人員,且車速緩慢不致危害交通。而一審法院判免罰,但二審法官持不同見解,認定陳男的行為構成「抽象危險」,維持原有裁罰,全案定讞。

去年 (2024年) 4月底,陳姓男子開車沿台中市北屯區南興北一路前往好市多北屯店的加油站,他指出,現場設有告示牌標示「右轉進賣場車輛靠右、加油者直行」,並有交通指揮人員引導車流。當時車輛眾多,陳男循車流右轉進入加油站,但未打方向燈,後方駕駛隨即檢舉,警方接獲報案後依法告發,裁處陳男新台幣1,200元罰鍰。



對此,陳男不服裁罰,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方向燈是為提醒用路人和降低事故風險,但現場前方路口已有明確告示牌指引右轉路線,交通指揮人員也負責管控車流,且車速不快,未開方向燈不會對交通造成危害,因此他要求法院撤銷罰單。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酌後,考量現場有交通指揮情形和車速緩慢,認定後方車輛可預期陳男將右轉進入加油站,不會造成突發性的交通風險,因此免除罰鍰。不過,案件上訴至二審後,法官持不同見解,認為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已對其他用路人及行人的路權產生「抽象危險」,此危險不需具體發生或依主觀判斷,已屬於應受處罰行為,因此,法院最終維持原裁罰金額新台幣1,200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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