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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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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仲子
時間:
前天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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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
司法院於(9/11)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落實死刑強制辯護,並強化參與訴訟的被害人程序地位,並因應社會安全需求,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保障當事人權益,促進訴訟經濟與效率。
司法院指出,為了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被告的辯護權,以及訴訟中應有的正當法律程序意旨,草案第31條規定增訂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嫌殺人或類似的重大罪行,可能判死刑,且有人死亡,偵查階段須通知法律扶助律師到場辯護。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的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案件,草案第31條、第388條、第389條及第465條規定,於第三審的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的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的依據。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為強化參與訴訟的被害人程序地位,落實科刑範圍事項意見表達,草案第455條之48規定,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或與被害人具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或其代理人等就科刑範圍事項,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請求詢問被告以作為科刑範圍事項意見表達的依據。所謂「被害影響陳述」,是指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或與被害人具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因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影響有關的任何陳述,包括心理或精神所受的創傷、心路歷程等事項;且為兼顧參與人情感保護,避免造成二次傷害,就「被害影響陳述」的提出,不問以書面或以言詞方式,均得為之。而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科刑範圍事項詢問被告時,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
司法院表示,為因應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對於再犯率甚高,自有以預防性羈押防止其反覆實行同一犯罪的必要,因此草案第101條之1增修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規定,以因應社會安全需求。此外,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的刑事審判,草案第165條之2、第288條及第366條修正證據調查程序。草案第219條之8及第284條之1則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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