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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金管會擬放寬上櫃股票融資券交易標準 將比照上市股票辦理 [列印本頁]

作者: 蔡仲子    時間: 4 天前     標題: 金管會擬放寬上櫃股票融資券交易標準 將比照上市股票辦理

金管會擬放寬上櫃股票融資券交易標準 將比照上市股票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23)日預告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審查標準,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等條件,與上市股票一致,衡平上市櫃股票市場發展。

現行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規定,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須符合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以及獲利能力等條件。金管會指出,現行上市櫃掛牌條件多元化,並不以實收資本額或獲利能力等為掛牌要件,此次修正將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標準的條件,將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調整放寬為與上市股票一致,以利企業可依其營運規模選擇適合的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也配合目前已開放上市股票符合上櫃條件者得申請轉為上櫃股票,為使上市股票的融資融券資格於申請轉上櫃後得以延續不中斷,故比照現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櫃股票轉上市的審查標準,明定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且無股權過度集中的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關於「股權過度集中」定義,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16條規範,包含「一千股至五萬股的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董監事與經理人持股比率過高」或「股票無一般股東參與」等情況,均屬限制範圍。

金管會最後表示,本次修正放寬現行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2條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審查標準,對發行公司而言,有利其依營運規模選擇適合的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對投資人而言,則可提供更多元的投資標的選擇及交易操作彈性;對於整體資本市場而言,可增加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櫃股票檔數,活絡市場交易量能,並吸引更多優質企業掛牌,適度發揮資本市場的籌資功能,擴大整體市場規模及促進其健全發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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